(2017)云011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巧梅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梅,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097号原告:王巧梅,女,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委托代理人:李坤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巧梅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巧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巧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巧梅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巧梅150元。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筱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