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门士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士雄,韩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门士雄,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韩俊卿,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门士雄与韩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门士雄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执行人门士雄的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俊卿,申请执行人门士雄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