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金华杰、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杰,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李明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杰与被执行人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向 勤代理审判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王 金 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