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闫玉奎诉被告邢希艳、邢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奎,邢希艳,邢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840号之二原告:闫玉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邢希艳,女,1965年5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诉讼委托代理人:时锋,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希双,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时锋,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玉奎与被告邢希艳、邢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苑红梅审 判 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义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