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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闫玉奎诉被告邢希艳、邢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奎,邢希艳,邢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840号之二原告:闫玉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海,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邢希艳,女,1965年5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诉讼委托代理人:时锋,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希双,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时锋,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玉奎与被告邢希艳、邢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苑红梅审 判 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义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