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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龙健徐凤与周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健,徐凤,周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770号原告:王龙健,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凤,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亭君,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龙健、徐凤与被告周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龙健、徐凤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应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