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宦某1与宦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某1,宦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322号原告:宦某1,男,200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元明,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系原告宦某1母亲。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宦某2,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宦某1诉被告宦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宦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宦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宦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宦某1负担。审���员赵礼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