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桂添与南京瑜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添,南京瑜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273号原告:郑桂添,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云,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颖,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瑜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侯玉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树,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桂添与被告南京瑜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郑桂添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桂添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桂添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郑桂添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