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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绍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绍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马绍梓,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智美,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滨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执4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