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与聂顺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聂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726号。负责人邹冠琼,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聂顺生,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与聂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6)湘02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聂顺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