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成勇、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成勇,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成勇,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琼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江,宜城市���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鲁成勇因与被上诉人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湾酒店管理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鲁成勇以蓝波湾酒店管理公司没给其买医疗保险,导致依法应报销部分医疗费而未报销为由,请求判令蓝波湾酒店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应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一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蓝波湾酒店管理公司解除与鲁成勇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成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焦静平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喆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