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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圣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圣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971号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15号院1#-5#楼附1号小岗刘地块商业裙房。法定代表人:黄建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圣敏。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圣敏、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