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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与危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危德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862号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邵武市城富水库对面饲料仓库。经营者:胡培钦,男,个体工商户,住。被告:危德财,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与被告危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的业主胡培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危德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649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之前,被告危德财在原告处购买养猪饲料共累计欠款53,64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危德财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有证据欠条、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49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危德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危德财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主要从事饲料销售业务,经营者为胡培钦。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养猪户危德财在胡培钦饲料厂欠金豆饲料公司生产的颗粒料养猪,总欠款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否则停供欠料;2、每笔欠款不超过六个月还清,超期未还,利息则由原告的月息1.5%升至2%计算;3、如上诉法院实现债权,欠款按月息2%计算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2016年2月4日,原、被告就前期的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出具一份欠条言明:“兹欠到邵武市胡培钦的饲料款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陆佰肆拾玖元。此欠款定于2016年2月5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予以赔偿。此据,欠款人:危德财”。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被告双方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危德财至今仍未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危德财支付货款53,64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危德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鸿兴饲料销售部货款53,649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危德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