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程文远与徐温微、王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远,徐温微,王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874号原告:程文远,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温微,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王美雄,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远与被告徐温微、王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文远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