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东与张锦秀78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东,于广安,柳学章,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广安,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学章,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xx。第三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箭亭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龙滨,经理。第三人:柳学章,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xx。上诉人傅东与被上诉人于广安、第三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柳学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傅东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傅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伯昌代理审判员 刘 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