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姗与被申请人周桥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姗,周桥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特4号申请人:李姗,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桥梁,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衡阳县。申请人李姗与被申请人周桥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李姗请求: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6)衡仲裁字第40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原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驳夺了李姗的权利,属仲裁程序重大违法。周桥梁称,原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姗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条款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相应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在仲裁庭组成前没有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李姗与周桥梁在本案庭审时均陈述,衡阳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仲裁庭时没有通知其选定仲裁员,双方均是在仲裁庭审当日才知道仲裁庭组成,该独任仲裁员不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该会主任指定。本院认为,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时没有经过李姗、周桥梁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该会主任指定,双方直至庭审当日才知道仲裁庭的组成。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李姗主张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法,裁决应予撤销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衡阳仲裁委员会(2016)衡仲裁字第405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姗负担。审判长 杨丽萍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