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叶珍武、九江市石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叶珍武,九江市石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98号原告张桂花,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夏争衡,男,系原告张桂花丈夫。委托代理人田小平,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珍武,男,汉族。被告九江市石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新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共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花诉被告叶珍武、九江市石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桂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叶珍武、九江市石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张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