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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沛驾驶牌照为鄂H×××××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金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岭红绿灯路口地段发现不能直行后,在未查看清楚车辆周边安全情况下开动车辆右转弯,致使货车右侧车身中后部位撞到在其右侧停车等红灯的被害人吴某1,并将吴某1驾驶的摩托车卷入货车后轮底部,造成吴某1倒地受伤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沛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沛拨打了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赵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沛当庭无异议,承认控罪,并有以下经举证、质证的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交通事故照片、尸检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归案情况说明。6、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证据公布表。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9、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10、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及返还清���。11、被告人赵沛的身份信息。12、证人徐某、吴某2、张某的陈述。13、被告人赵沛的供述。14、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实体检验意见书。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反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通行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赵沛案发后拨打了110报警,同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救护人员和交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谭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玲香人民陪审员  姜进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