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战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战亚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423号原告:王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孙云凤,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战亚娟,女,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战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同意种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