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罗满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罗满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满彦,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罗满彦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罗满彦于2016年6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番城街道办事处六里棚社区周塘组土地建住房,据现场勘测,被申请执行人罗满彦实际占地面积482平方米,现一层建设,建筑面积48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属可建设区。所占用土地符合《城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9月1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满彦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8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4820.00元(482㎡×10元/㎡元=4820.0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满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6日向其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告字[2016]第08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罗满彦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满彦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二、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3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任丽苹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