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光念与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健康权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念,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念,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长安镇。被执行人安礼刚,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被执行人胡自林,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田坝乡。被执行人徐恒伟,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原告罗光念诉被告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罗光念的经济损失共计124457.16元,由其自负40%,即49782.87元。由被告安礼刚承担赔偿2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4891.43元,被告胡自林承担赔偿2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4891.43,由被告徐恒伟承担赔偿2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4891.43元。原告罗光念的精神抚慰金900元,由被告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各自承担300元。上述付款义务三被告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其中83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逾期未履行,申请人罗光念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自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7900011753##4)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自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7900011753##4)的存款258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