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强等人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高凤连,李志亮,孟林平,高飞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70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斌,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71年,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高凤连,女,汉族,1973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志强配偶。被告:李志亮,男,汉族,1975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孟林平,男,汉族,1986年,陕西省神木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高飞云,男,汉族,1985年,陕西省神木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高凤连、李志亮、孟林平、高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