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槐玉与任丘市锅炉厂、远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槐玉,任丘市锅炉厂,远国田,堵井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823号原告刘槐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高永林,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锅炉厂。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858X5。法定代表人远景华,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路通,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远国田,男,现住任丘市。被告堵井川,男,,现住任丘市。原告刘槐玉诉被告任丘市锅炉厂、远国田、堵井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槐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槐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刘槐玉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