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潘宝贵与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08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宝贵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天合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宝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煤炭款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汇入执行账户50,000.00元、12月28日交款37,000.00元,2017年1月3日汇入执行账户80,000.00元、4月19日汇入40,028.00元(含申请执行费2,961.00元)。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期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期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