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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与浙江亚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浙江亚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385号原告: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营业地址天津市蓟县上仓镇梁庄子村南,注册号120225600039003。经营者:高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金坡,男,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职员。被告:浙江亚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435458XH。原告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亚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高明生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