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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月丽、唐程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丽,唐程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杨月丽,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唐程耀,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杨月丽与被执行人唐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月丽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程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月丽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冻结,但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案件较多,等待分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杨月丽申请(2016)浙1123执20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