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怀信、赵福立、马贵荣、赵宗虎诉常增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信,赵福立,马贵荣,赵宗虎,常增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413号原告赵怀信。原告赵福立。原告马贵荣。原告赵宗虎。被告常增龙。原告赵怀信、赵福立、马贵荣、赵宗虎诉被告常增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6年3月24日他们四人在被告承包的康乐县张寨、雍家村两户私人住宅工程抹墙、贴墙砖、贴地板砖,被告欠他们的工资17000元。又给被告打零工,被告拖欠他们的工资117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给付,便写了28700元的欠条一封。后经他们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28700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他欠四原告的工资属实,因为发包方没有将工程款付清,所以拖欠至今,表示同意给付拖欠工资,只是在给付期限上让原告给予宽限。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原告赵怀信、赵福立、马贵荣、赵宗虎在被告常增龙承包的康乐县张寨、雍家村私人住宅工程打工,被告先后拖欠四原告工资287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给付工资,便于2016年6月6日书写了287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四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2016年8月8日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8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赵怀信、赵福立、马贵荣、赵宗虎同意被告常增龙给付拖欠的工资287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付87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被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生祥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