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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庞春梅与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梅,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54号原告:庞春梅,女,1977年1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小乌力塔,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顺勿力塔,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庞春梅与被告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庞春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春梅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和其他详细自然情况”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庞春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1.5元,退回原告251.5元。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