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庞春梅与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梅,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54号原告:庞春梅,女,1977年1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小乌力塔,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顺勿力塔,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庞春梅与被告小乌力塔、那顺勿力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庞春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春梅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和其他详细自然情况”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庞春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1.5元,退回原告251.5元。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