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3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红云与方起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云,方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云,女,1982年4月13日生,布依族,无业,住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方起立,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惠水县城建局职工。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31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起立所欠申请执行人王红云的借款人民币51006.00元,被执行人方起立的前妻李燕自愿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提取1000.00元用于偿申请人,直至还清为止。若在还款期间方起立、李燕将其二人共有的位于惠水县杨梅坡的房屋变卖后将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王红云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1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祥审判员 卞 喆审判员 石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德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