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河县温蒂妮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温蒂妮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632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河县温蒂妮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东高庄村。法定代表人:郭硕。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温蒂妮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