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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明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明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4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明清,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XX坊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1992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收容审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明清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40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葛明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原审被告人葛明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明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葛明清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明清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0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