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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南毳、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南毳,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161号原告: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瓦窝镇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0634753N。法定代表人:程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华村祝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96008077C。法定代表人:南毳,该公司经理。被告:南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锡伯族,系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付亮,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南毳、付亮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南毳、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7元,减半收取2478.5元,由原告大连金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