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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东,钟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东,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安隆,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东、钟安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6)闽0824执1239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另案,本院已采取每月各扣取被执行人钟安隆、刘永东工资收入1200元用于清偿债务的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刘永东与其妻钟银兰共有的坐落于武平××××镇谷丰路(夹子背)兴凯花园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查封被执行人钟安隆所有的坐落于武平××××镇东门农贸市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