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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志雄、莫民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雄,莫民宝,李志雄,莫民宝,李志雄,莫民宝,李志雄,莫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雄,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莫民宝,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志雄与被执行人莫民宝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民宝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民宝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志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莫民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志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