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桂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桂清,南勇,龚淑凤,龚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桂清,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南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龚淑凤,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龚云芳,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桂清、南勇、龚淑凤、龚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龚云芳、黄桂清、南勇、龚淑凤承担各种费用。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拍卖被执行人黄桂清、南勇、龚淑凤、龚云芳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