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工杰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仰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