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兆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553号原告: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南湖路(南湖机场内)。法定代表人:齐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利,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兆辉,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