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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丽会职务侵占一案8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会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丽会,女,198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华池县人。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5年11月01日被陕西省定边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抓获,2015年11月03日移交府谷县公安局,2015年11月0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0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会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羽、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丽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丽会系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的收银员,负责收取现金、会员卡刷卡、管理库存商品及记帐和报帐工作。2013年5月份杨丽会在华茂酒业公司私自将公司的17872元营业款用于自己消费,因没钱归还公司,将商品账面售价低于实际卖价进行报帐,用于掩盖其侵占公司的资金,后被华茂公司发现。经与华茂公司协商,杨丽会给华茂公司补偿1万元,同时华茂公司扣除杨丽会的工资、奖金、提成共8280元。从2013年2月份至2014年5月份,杨丽会利用华茂酒业有限公司会员卡刷卡机重复打印消费小票后抵现金交回财务套取现金72520元。后其将其中的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先后购买戒指一枚,苹果5S手机一部,儿童服装若干及平时吃喝消费,剩余2万余元的票据抵扣其在管理库存时比帐面少了2万余元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杨丽会向华茂公司退赔人民币6万元。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记帐凭证及账单、重复打印票据复印件、赔偿协议及收据、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工资表、定价单、销售账目、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闫某某、王某、路某、杨某霞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杨丽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丽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丽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另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丽会又将利用侵吞公司财产购买的白金戒指退赔被害人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又赔偿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现金5000元,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杨丽会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侵吞公司财产90392元,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被害人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府谷县华茂酒业公司提供的员工薪资表、府谷县华茂酒业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和会员卡消费小票复印件、华茂酒业酒类价格表、对账单、会计凭证、陕西宇新会所清算字(2014)第016号清算报告、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闫某某、杨某瑞、王某、路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移交证明、羁押证明、府谷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府谷县华茂酒业出具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被告杨丽会的供述与辩解、收据、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会在府谷县华茂酒业有限公司任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903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他量刑情形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丽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日,即自2016年11月08日起至2017年05月0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刘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