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爱霞与李贤、李平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霞,李贤,李平其,李爱芹,李新霞,李小侠,李莉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01号原告:李爱霞,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土杂公司退休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益、刘梦珂,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贤,女,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平其,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李爱芹,女,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新霞,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小侠,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莉霞,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霞诉被告李贤、李平其、李爱芹、李新霞、李小侠、李莉霞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爱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