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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严霞、李志勇、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严霞,李志勇,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948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王伟华。被告严霞。被告李志勇,系被告严霞之夫。被告唐文。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严霞、李志勇、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