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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钢山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钢山实业有限公司,钱荣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26弄7号101、103-104、201-204、301-304、401-402室。法定代表人陈圣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钢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杨泰路386号264。法定代表人谢朱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荣委,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钢山实业有限公司、钱荣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