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佃起与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佃起,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542号原告:崔佃起,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兴隆大观园B段*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被告:李红梅,女,汉族,高青县人。原告崔佃起与被告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佃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佃起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