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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佃起与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佃起,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542号原告:崔佃起,男,汉族,高青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兴隆大观园B段*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被告:李红梅,女,汉族,高青县人。原告崔佃起与被告高青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佃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佃起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