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德雄胡美平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013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