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04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