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梁雪波与邝俭成、张艳兵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雪波,邝俭成,张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雪波,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昔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昔阳县,暂住太原市。2016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释放,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经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邝俭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暂住太原市。2016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7年4月10日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艳兵,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榆社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山西省榆社县,暂住太原市。2016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7年3月10日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邝俭成、张艳兵、梁雪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雪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被告人邝俭成租赁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东二街临1号5号用于开设赌场,赌场内设置”捕鱼机”1台(能同时供8人赌博)、”鹰击长空机”1台(能同时供8人赌博)、”金鲨银鲨机”1台(能同时供8人赌博)。被告人邝俭成雇佣被告人张艳兵负责收钱上分、被告人梁雪波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张生忠(在逃)负责放哨。2016年6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邝俭成、张艳兵、梁雪波,并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1台,”鹰击长空机”1台、”金鲨银鲨机”1台、主板3块、销售卡160张、音响2个,对讲机2个。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平台信息称后王村某出租屋内有一赌博窝点,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查获捕鱼机一台、金鲨银鲨赌博机一台、鹰击长空赌博机一台及销售卡百余张,经查该场所系被告人邝俭成、张艳波、梁雪波开设,三人分工合作,后将三人移交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进一步审查。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火车站国防宾馆附近经营茶吧,通过张生忠认识了邝俭成和张艳兵。2016年5月底,国防宾馆的经理称他有个同学张生忠想开游戏厅了,但现在查的严。张生忠介绍我见了邝俭成与张艳兵,我告诉他们不能开。后又和张生忠吃了几次饭,并在一次和郝庄派出所所长吃饭时叫上邝俭成,但所长说不能再开了,我就再没管过此事,后就听说他们因在后王村开游戏厅被抓了。3、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民警现场查获的”捕鱼机”1台、”鹰击长空机”1台、”金鲨银鲨机”1台系具有押分退分、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经营管理者是以兑换现金方式进行输赢结算,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述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艳兵辨认出被告人邝俭成、梁雪波,被告人邝俭成辨认出被告人张艳兵、梁雪波。5、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2016年6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邝俭成、张艳兵、梁雪波,并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一台,”鹰击长空机”1台、”金鲨银鲨机”1台、主板3块、销售卡160张、音响2个,对讲机2个。6、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同案人员张生忠已被上网追逃。7、开设赌场位置现场平面图及情况说明,证实在该赌场东南方向200米左右有一桥西小学。8、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9、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0、被告人邝俭成的供述。11、被告人张艳军的供述。12、被告人梁雪波的供述。原审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邝俭成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艳兵、梁雪波为其开设赌场行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邝俭成系主犯,被告人张艳兵、梁雪波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俭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张艳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梁雪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一台,”鹰击长空机”1台、”金鲨银鲨机”1台、主板3块、销售卡160张、音响2个,对讲机2个,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梁雪波的上诉意见是:其与老板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股份,没有组织,只是介绍朋友去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邝俭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张艳兵与上诉人梁雪波为其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三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张艳兵、上诉人梁雪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梁雪波所提”其与老板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股份,没有组织,只是介绍朋友去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梁雪波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开庭当庭供述均认可其为赌场介绍客源并收取回扣,该事实亦有同案犯邝俭成、张艳军的供述予以印证,上诉人梁雪波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培林审 判 员 杨 力审 判 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天山书 记 员 田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