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兴传诉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兴传,甄银秀,杨智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884号原告:江兴传,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银秀,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智超,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江兴传与被告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2日原告江兴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兴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由原告江兴传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蒋娟艳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