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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兴传诉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兴传,甄银秀,杨智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884号原告:江兴传,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银秀,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智超,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江兴传与被告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2日原告江兴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兴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由原告江兴传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蒋娟艳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