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文金、王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金,王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180号之一申请人:杨文金,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王树霞,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杨文金与被申请人王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文金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树霞的银行存款在价值8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文金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霞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