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督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石红军与袁国凡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红军,袁国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49号申请人石红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被申请人袁国凡,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申请人石红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红军称,2013年期间被申请人袁国凡在申请人经营的加油站赊购柴油,共欠柴油款2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尚欠13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要求被申请人袁国凡给付申请人石红军柴油款1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国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红军柴油款13000元。申请费42元,由被申请人袁国凡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石红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