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罗桂平等人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罗桂平,桂兵,罗陈英,胡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桂平,女,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桂兵,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陈英,女,生于197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胡国青,女,生于1981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桂平、桂兵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51449.45元及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罗陈英、胡国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5.00元、执行费12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2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罗桂平、桂兵、罗陈英、胡国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