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冲波申请执行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罗某在禄丰县仁兴戒毒所第六大队强制戒毒两年,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