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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清忠因与被申请人彭江球、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忠,彭江球,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22号申请人李清忠,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彭江球,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阳玲,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李清忠因与被申请人彭江球、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江球、阳玲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清忠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清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清忠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彭江球、阳玲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